有個IR實務不知道有沒有資訊不對稱和法規的問題
最近是公佈2013全年財務資訊的密集期,根據經驗,很多公司都是先在三月上旬公佈去年度的營收和淨利,到三月底才上傳完整的財務報表
但實務上很多公司的IR(institution relationship,發言人底下與機構投資人打交道的部門)在公佈營收和淨利數字後就會先把公司的四大報表提供給與其關係良好的法人,簡單的說就是在散戶只看到2013年營收和淨利的同時,很多法人手上已經有公司去年度的四大報表了,而散戶一般要半個月甚至一個月後才能看到這四大表
尼莫一直覺得這個實務會造成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因為完整的四大表提供的資訊和可分析性,與單純只看到營收和淨利這兩個數字差異甚大,而這段資訊落差的時間,會讓法人多很多上下其手的機會(雖然實際上法人認真看報表的也沒幾家,很多法人只看營收和淨利,哈哈)
關於這個問題尼莫請教過某大券商承銷部和四大事務所的會計師
券商的回覆是認為只有營收和淨利是重大資訊,既然營收和淨利已公開,IR先提供四大表並不會造成重大資訊公告的落差,所以沒有法律問題
會計師的回答與券商差不多,另外會計師補充說完整的財務報表包含財報附註,只給四大表沒給附註的話分析會受限,故他們同樣不會把IR給四大表這件事情當成洩漏重大資訊
另外小弟針對這件事情寫信給台灣證券交易所詢問過,結果是石沉大海無人理睬,自從這個經驗後,小弟就再也不相信證交所會保護散戶這種鬼話
很有趣的是,IR為何要先提供這四大表呢?
簡單的說就是透過這種方式給法人資訊優勢,讓研究員可以撰寫更深入完整的報告,然後在情感上研究員就會覺得公司很配合很幫忙,這樣在下筆寫Call Report的時候就會對公司比較溫柔體貼一點,甚至未來在公司派要拉抬股價有需要法人機構配合演出(發表看多報告)時會比較容易溝通
有沒有覺得很黑,這就是吃人肉不吐骨頭的股票市場,你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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