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 星期三

廷鑫案安侯建業難辭其咎

這篇文章只分析為何廷鑫案安侯建業跑不掉的邏輯,會計師意見和存貨附註請參考下方截圖。文章不是要拆解事件全貌,請知悉。廷鑫財報本身就有幾個很啟人疑竇之處(比方最主要的存貨),最近一年公告也很[精彩],單就避雷而言從這兩處切入即可。

針對廷鑫2022財務狀況,安侯在3/31出了第一份財簽,給的是保留意見,隨後在5/2出了第二份重編後的財簽,給的是無保留意見。七月份廷鑫公告從第二季開始更換會計師。

安侯在出廷鑫2022財簽時原本出的是保留意見,保留原因是有2.13億元的存貨[未能實際盤點,亦無法以替代查核程序確定其存貨是否存在]。

這是合併財報,經查個體財報,意見相同,代表這邊2.13億是在台灣廷鑫帳上,不是在海外子公司。廷鑫登記在台南,主要產品是鋁製品,應該不會很難盤點,會計師從一月開始查,查到三月底都還不能確認是否存在,其實還蠻奇怪的。

重編後存貨出現也賣掉了,從月營收看起來這個原本消失的存貨賣掉的時間點應該是認列在四月份。今年1-4月營收分別是8543萬/8389萬/8825萬/2.75億,怎麼看都覺得四月分的營收很突兀。

會計師在更新意見中寫公司已提供替代查核證據,從附註看來這個證據是[期後銷售之物流憑證],[物流憑證]這幾個字就是貓膩所在。

因為如果是[期後銷售],代表在今年四月賣掉前,這個存貨是存在的,既然存在(而且是在台灣),為何會計師到第一份報告的3/31都無法確認是否存在?然後還據此出一份保留意見報告,是會計師原本搞錯了嗎?明明存貨就在那邊然後硬說存貨不存在?

其次,[期後銷售]因對存貨盤點正確性影響很大,事務所在查核時對[期後銷售]交易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很高,在這種情況下,財報附註寫[公司已取得該等存貨期後銷售之物流憑證]就寫得很有技巧了,因為這樣寫的反意就是說事務所除了公司提供的物流憑證之外沒有其他證據(比方銷售合約或是下訂通知),簡單講就是對安侯來講,這筆交易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有問題的。

但交易所又要求重編, 安侯無奈之下只好再出一份數字一模一樣只有查核意見不同的報告。說實話,財報重編的報表不是沒有看過,但印象中還真的沒看過重編後數字沒有變動的報表。

五月先演過這一關, 隨後就是七月公司公告更換會計師,理由一如既往的是[公司主動終止委任],但補充說明這一段[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前任安侯建業會計師於執行111年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外勤期間,獲告知本公司銷售循環未能建立有效內部控制制度。]也有點露餡,這樣寫也間接證明上面提到的四月份交易應該會計師真的只看到[物流憑證]。

以上,廷鑫案看來安侯建業不易脫身了,就看過程當中的損失控制做得如何。

 

安侯3/31出的保留意見。

 

安侯3/31版本財報附註的存貨部分

 

安侯5/2出的更新版無保留意見中的更新意見

 

 安侯5/2更新版財報中的存貨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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